电科院: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利剑)2020-03-31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19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
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
立董事作用。
经2018年11月29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担任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2019年2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现就本人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9 年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了七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出席董事会
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具体职务
次数 次数 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王利剑 独立董事 7 7 0 0 否
2019 年度,在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三次
股东大会,本人列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具体职务
次数 次数 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王利剑 独立董事 3 1 2 0 否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
会议的情况。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
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
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
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
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
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9 年度,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
履行职责,在公司作出决策前,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19 年 2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董事王兵亚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的职务,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名马健先生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经过对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
们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董事任职资格。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
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
意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被聘任人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 《公
司法》第 146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被聘任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
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此
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胡德霖先生为总经理;聘任韩健先生为副总经理;
聘任李昊泽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刘明珍女士为财务总监;聘任顾怡倩女士为董
事会秘书。
(二)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2、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
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有着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保证了公司
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3、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已与公
司合作十一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
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其他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关于公司2018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与所有股东
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意愿,以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我们同意将 2018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使用部
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7、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8、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
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
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三)2019 年 8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
2、 关于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3、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2019 年 10 月 1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本人就选举公
司董事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原董事张苑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的职务,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名胡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经过对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具
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
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
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交
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2019年11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上,本人就聘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被聘任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 《公
司法》第 146 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
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此
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胡醇先生为总经理。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19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始主
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加强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2018
年度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报审计工作
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加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积极参与完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9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并通过电话及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二)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关注公司
经营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
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用自己专业知
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结论,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六、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
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
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
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
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一)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0年,本人将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专
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
供参考意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
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利剑
2020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