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利剑)2021-04-23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19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
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
立董事作用。
经2018年11月29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担任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2019年2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现就本人2019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 年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了七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出席董事会
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具体职务
次数 次数 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王利剑 独立董事 7 7 0 0 否
2019 年度,在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三次
股东大会,本人列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具体职务
次数 次数 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王利剑 独立董事 2 0 0 0 是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缺席股东大会系 2020 年新冠疫情交通管制。在
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
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
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
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 年度,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
履行职责,在公司作出决策前,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0 年 3 月 2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2、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
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有着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保证了公司
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3、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已与公
司合作十二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
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其他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与所有股东
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意愿,以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我们同意将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使用部
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二)2020年5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疫情防控期间酌情给予企事业及科研单位检验检测费用优惠的
独立意见。本次优惠措施系公司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背景下响应政府及行
业号召,积极落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的表现,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及长期发展。本次优惠措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公司的优惠措施。
(三)2020年7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
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
少注册资本,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
者信心,推动公司股票回归合理价值,推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3、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00万到1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
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
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同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预案具备可行性和必
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2020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
2、 关于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五)2020年9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就聘任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公司原财务总监刘明珍因退休原因辞
去财务总监职务。经审阅李昊泽先生的个人履历,李昊泽先生具备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公
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
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本次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了解李昊泽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李昊泽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
力。聘任李昊泽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符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需要,有利于公
司的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李昊泽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19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始主
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加强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2018
年度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报审计工作
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加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积极参与完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9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并通过电话及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二)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关注公司
经营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
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用自己专业知
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结论,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六、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
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
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
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
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一)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1年,本人将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专
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
供参考意见,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以维护公司的整体利
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利剑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