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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科院: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17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1-035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7日下午14:00在公司318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
(周一)上午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7
日(周一)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向
全体股东发送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7,316,4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7567%。其中,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76,355,6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6300%;通
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60,8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1267%。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中小投资者,是除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960,800股。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胡德霖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在会议上作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377,316,433 股。同意 377,316,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6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377,316,433 股。同意 377,316,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6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公司 2020 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 702,297,589.56 元,较去年同期下降
12.90% ; 营 业 利 润 97,028,505.13 元 , 同 比 下 降 48.68% ; 利 润 总 额
94,205,787.94 元,同比下降 50.10%;实现净利润 87,269,867.17 元,较去年
同期下降 47.85%;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86,631,780.66 元,较去
年同期下降 47.98%。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377,316,433 股。同意 377,316,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6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审议通过《2020 年年度报告》及《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377,316,433 股。同意 377,316,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6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事前审核及同意,股东大会同意
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377,316,433 股。同意 377,316,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6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
议 案 》。 经 天 衡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公 司 母 公 司 年 初 结 存 未 分 配 利 润 为
481,590,818.03 元,2020 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74,976,828.96 元,提取 10%
法定盈余公积金 7,497,682.90 元,且因 2020 年度实施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245,740,969.29 元,合
并 报 表 可 供 分 配 的 利 润 为 300,481,232.71 元 ; 资 本 公 积 金 余 额 为
723,075,698.54 元。

     为回报广大股东,与所有股东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促进公司稳定发展,公
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为:以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库存股后 749,094,18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
金股利 1.20 元人民币(含税),合计人民币 89,891,302.44 元;拟不进行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为 155,849,666.85 元,合并报表剩余
未分配利润为 210,589,930.27 元。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377,316,433 股。同意 377,316,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6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为提高公
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同意公司(含子公司)
使用任一时点合计不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部分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
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含子公司)用于购买理财产
品的 5 亿元自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一年
内有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 377,316,433 股。同意 377,316,43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960,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的沈国权律师、孙矜如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