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院: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
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2021年年度报告及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
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
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有着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保证了公司
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三、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
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
况。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其他法人单位或
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五、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
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和未来经营发展需要,该预案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同意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
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七、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我们认为:宋静波女士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
力,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
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上述提名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提名
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
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有
利于促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履职,降低履职期间可能导致的风险和
损失;有助于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其决策程序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
一致同意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
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
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姜 涟:__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4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杨荣华:___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4 月 26 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 勇:___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