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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王利剑 已离任)2022-04-28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
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
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在2021年度工作中诚实、勤勉、
独立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较好地发挥了独
立董事作用。

         经2018年11月29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担任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2019年2月3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委员。

         现就本人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度,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共召开了 6 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出席董事会
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具体职务                                      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王利剑      独立董事       6         6           0           0            否

        2021 年度,在本人担任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3 次
股东大会,本人列席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应出席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次              是否连续两次未
 姓名     具体职务                                     缺席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亲自出席会议
王利剑    独立董事     3          3           0           0            否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与公
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
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表示赞
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1 年度,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
履行职责,在公司作出决策前,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1 年 1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核查公司聘任的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个人履历等资料,我认为:公

司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管理经验、业务专长

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并已

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1 年 3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
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和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
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投资总额、建设规模等的变更,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同意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2、关于公司拟发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的独立意见

    本次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有利于优化负债结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有利于公司保持长期、持续、健康的
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本次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同意公司按照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方案的内容推进相关工
作;同意将上述拟发行债权融资计划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
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
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
的情况。

    2、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对
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
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合
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有着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保证了公司
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
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3、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已与公
司合作十二年,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
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同意继续聘任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4、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其他法人单位或个人
提供担保的情形。

    5、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符合公司与所有股东
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意愿,以及促进公司稳定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我同意将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6、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使用部
分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
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
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7、关于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2021年8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
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
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形。

    2、 关于公司报告期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况。

    (五)2021年11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本人就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胡醇、董永升、厉丽华、
刘明珍、马健、朱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过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
解,我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
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换届选举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 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2、关于《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推荐姜涟、杨荣华、马勇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杨荣华先生为会计专
业人士。

    经过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
我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
事任职资格。

    截至目前,独立董事候选人姜涟先生、杨荣华先生、马勇先生均已经取得独
立董事资格证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规定。上述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
程序合法有效,换届选举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审核无异议后,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2021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始主
持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加强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2020
年度审计工作。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年报审计工作
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加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积极参与完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并通过电话及邮件等通讯方式,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
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使公司能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二)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关注公司
经营情况,主动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各项资料,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
责;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用自己专业知
识做出独立、公正、客观的结论,审慎的行使表决权。

    六、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
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
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
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
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一)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二)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未发生提议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2021年本人任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义务,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建言献策。本人担
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已届满,自2021年11月29日起不再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一职。在此向各位股东、公司管理层以及一起工作过的同事表示感谢,
并祝愿公司在今后取得更大的发展!




    特此报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利剑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