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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电科院:关于对江苏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22-05-18  

                         证券代码:300215            证券简称:电科院            公告编号:2022-036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江苏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电器
 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苏证监函[2022]259 号),具体详见公
 司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江
 苏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4)。

     公司收到关注函后,董事会高度重视,对监管关注函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
 真、深入的分析,现将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收入确认方面内部控制薄弱,财务管控不到位。你公司存在按照
 开票时点确认收入的情形,未针对已完成检测但尚未开票业务判断是否符合收
 入确认条件,收入相关业务台账存在错误,财务环节管控存在漏洞,不符合《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回复:
     公司业务部门与财务部门沟通不够及时、充分,没有及时收集客户确认信息,
 向财务部传递相关业务进展情况不全面,导致部分业务收入确认存在跨期问题。
 对公司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半年度净利润的影响金额为-36.40 万元、-168.41
 万元、-785.56 万元,分别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为-0.22%、-1.93%、-9.37%。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由于收入跨期对公司 2019 年度、
 2020 年度报表影响金额较小,作为“当期发现属于前期非重要的差错”处理。
 公司对 2021 年第一季度、2021 年半年度、2021 年第三季度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并对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数据进行调整。编制新的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时,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公
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出具了专项说明审核报告。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2-025)及《关于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前期
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公司将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完善内部控制;对业务及财务相关人员进行收
入确认会计政策的培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入确认时点,财务部门做好复核工作,
杜绝收入的提前与滞后确认。
    问题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长期缺位。你公司长期由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且至今未正式聘请董事会秘书,公司信息披露、三会运作及
相关决策机制正常运行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你公司长期未聘任证券事务代表,
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2.6 条的规定。
    公司回复: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聘任
专职董事会秘书。充分保障公司信息披露、三会运作及相关决策机制的正常运行。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任 董 事 会 秘 书 的 议 案 》。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5 月 14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www.cninfo.com.cn) 披 露 的 《关 于 聘任 董事 会 秘书 的 公告 》( 公 告编 号 :
2022-035)。
    问题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完善。你公司未按照《关于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 号,以下简称《规
定》)修订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第五条的要求。你公司
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完整的情形,不符合《规定》第六条的要求。
    公司回复:
    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由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 年 4 月)。公司将切实执行该制
度,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特此公告。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