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19-12-12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19-058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
限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九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江
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
知书》【(2019)苏11民初410号】等诉讼文件。具体信息如下:
(一)起诉各方当事人名称:
1、原告:李国忠
2、被告一: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二: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曾用名:江苏瑞吉格泰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4、第三人:江苏九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理机构: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审理机构所在地:镇江
(四)受理时间:2019年12月9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原告的起诉状,原告诉称:2016年11月18日,原告与二被告及第三人签
订《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约定二被告以2,000万元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5%
股权(对应实收资本200万元),同时二被告向第三人单向增资21,224.5万元(出
资方为被告二),前述股权收购与增资完成后,二被告合计持有江苏九天51%股
权,原告持有第三人49%的股权;该协议同时约定,二被告同意在2019年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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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收购程序,全额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49%股权。
上述协议签订后,二被告完成前述股权收购与增资,合计持有第三人51%股
权,原告持有第三人49%的股权。但是,二被告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在2019年6
月31日前履行收购原告持有的第三人49%股权的义务。
其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7月31日、2019年10月28日两次致《律师函》要求
二被告履行收购股权的合同义务,但二被告均未予以履行。
经原告委托,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就原
告持有的第三人49%股权作出沃克森评报字(2019)第1297号资产评估报告,认
定第三人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为52,389.19万元,故原告持有的第三人49%
股权评估价值为256,707,031元。
原告认为,诉争《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以前述评估价格收购原告所持有第三人49%股权;同时,在诉争《股权收购及
增资协议》未约定二被告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二被告自
其催告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始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乘以银行罚息标准,向原
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经原告核算,截止至2019年11月13日,该逾期付款损失暂
计人民币232,640.75元。此外,根据诉争《股权收购及增资协议》约定, 两被
告还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损失、保函费用损失在内的一切损失。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6,707,031元;
2.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19年11
月9日起,以未付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每年6.525%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11月
13日暂计为人民币232,640.75元;
3.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人民币380,000元;
4.判令三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担保保函费用154,391.8元;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共有9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其中:应
诉案件6起,涉及劳动争议纠纷、侵权纠纷等事项,合计涉案金额约2,718,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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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起诉案件3起,均为货款拖欠事项,合计涉案金额约6,570,973.29元。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起诉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起诉状;
2.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苏11民初410号;
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