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电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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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中国 南京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热”或“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发布的《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江苏世纪同
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江苏世纪同仁
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和《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上并称“原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
现根据发行人近期召开的董事会决议情况,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相关情况进行补充查证的基础上,对涉及本次发行的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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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继续有效,其中如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以及声明
与承诺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作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原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
下:
一、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的调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
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拟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从不超过 85,084.44 万元调
整为不超过 60,883.44 万元,并相应调整募集资金具体用途。调整后的具体情况
如下:
发行人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0,883.44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额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收购东方山源51%股权 6,300.00 6,300.00
2 年产6,000万支铲片式PTC电加热器 29,282.54 26,37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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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年产350万套新能源电动汽车PTC电
3 20,206.90 10,012.90
加热器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18,200.00 18,200.00
合计 73,989.44 60,883.44
若发行人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发行人经营状况和业务规划,利用自
筹资金或其他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先行投入,则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部分将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集资金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
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人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
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金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发行
人通过自筹资金或者其他方式解决。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条款不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年产 8 万吨高端电池专用外壳材料项目已不属于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的募投项目。
(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的调整不属于本次发行方案的重大调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回答》(以下简称
“《审核回答》”)第七条:“减少募集资金、减少募投项目、减少发行对象及其对
应的认购股份不视为本次发行方案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仅涉
及减少募集资金、减少募投项目,符合前述《审核回答》的规定,因此,本次发
行方案的调整不属于重大调整。
综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对发行方案的调整符合《审核回答》的相关要求,不
构成本次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
过,相关议案内容均属于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范围,董事
会的决议程序和表决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履行了所需的内部决
策程序,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除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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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之外,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事项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仍
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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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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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吴朴成 蒋 成
赵小雷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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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公室:上海市申滨南路 1126 号龙湖天街 C 栋 7 楼,021-33282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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