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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热: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1年10月修订)2021-11-02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业务,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
系统行使股东表决权。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公
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交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
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
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大会
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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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
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章 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第八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
交所交易时间,具体时间为投票当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第九条     深交所交易系统对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
简称: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50217”;
    (二)投票简称为“东方投票”。
    第十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
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
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
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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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
持有人。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将根
据深交所另行规定修改本细则。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
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
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
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
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
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其他提案未进行有效投票
的,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
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
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
本细则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
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数量,同时对每一提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
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提案,公司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
提案组下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
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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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
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第十九条     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它所有提
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提提案与分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提案投
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
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
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
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
上述股东的投票。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
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
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
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
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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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见证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
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
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
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股东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一
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对总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所持“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