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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热: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年10月修订)2021-11-02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 年 10 月)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条   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经中华人       第四条   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经中华

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624号文批准, “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1]624号文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00万股; 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150号文批    2300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准,公司股票于2011年5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    [2011]150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11年5月

易所创业板上市。                           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司二0一一年       2012年5月21日,公司2011年年度股东大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 会通过了《关于2011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

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转增后公司 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转增后公司总股本

总股本增至19773.6万股。                    增至19773.6万股。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公司二0一四年第       2014年9月11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4年半年度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4年半年度资本公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议案》,转增后公司总股 积转增股本的议案》,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

本增至39547.2万股。                        至39547.2万股。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一日,公司二0一四年第       2014年9月11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非公 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

开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 股票的议案》。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完成

完成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新增的59,347,181 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新增的59,347,181股

股股份于2015年12月1日上市交易,公司总股    股份于2015年12月1日上市交易,公司总股本

本增至45481.9181万股。                     增至45481.9181万股。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公司二0一五年        2016年4月22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 会通过了《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

预案的议案》,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             案》,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127349.3707

127349.3707万股。                              万股。

                                                  2020年12月28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公司于2021

                                               年9月30日完成资金募集,本次新增的

                                               167,722,975股股份于2021年11月1日上市交

                                               易,公司总股本增至144121.6681万股。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贰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肆

亿柒仟叁佰肆拾玖万叁仟柒佰零柒元(1,273, 亿肆仟壹佰贰拾壹万陆仟陆佰捌拾壹元(1,

493,707元)。                                  441,216,681元)。

   公司因某种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发生变化          公司因某种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发生变化的,

的,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增加或减少注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增加或减少注册

册资本及相关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后,可 资本及相关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后,可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和         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和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44,121.6681

   127,349.3707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二) 要约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规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
                                             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议。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

3,000万元人民币;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5,000万元人民币;

提供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提供的担保;

形。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 情形。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

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参与该项表决,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以下内容:
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人情况;

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以及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条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监事的情形;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五)最近三年内是否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
                                               通报批评,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
                                               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
                                               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
                                             别决议通过:
   决议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
   (三)本章程的修改;                      公司形式;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资产或者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的;                                      审计总资产 30%;
                                                 (五)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
   (五)公司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
                                                 (六)回购股份用于注销;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重大资产重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八)股权激励计划;
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
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份总数。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投票权。

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第八十三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该人负责的合同。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

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
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3%

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

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

股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

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

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

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

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

权。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

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

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

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

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

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

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

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
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

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

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立

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

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第八十四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

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

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 票制。

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

                                            监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

                                            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

                                            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

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

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

选的表决权制度。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

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

决权。

    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

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

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

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

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

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果选

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该股东

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效。在

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监事所

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

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
                                              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

                                              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选 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举该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为选举该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

                                              时。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董事会成员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1/2。董事会成员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工作;                                        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案;                                           的方案;

       (八)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越股东大会授权范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越股东大会授权

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四个专

                                             门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负

                                             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会的运作。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协助董
                                             事会对需决策事项提供咨询和建议。专门委
                                             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       第一百一十一条     应由董事会批准的交

易事项如下:                                 易事项如下: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但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50%以上的或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应提      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还

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据。                                         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议;                                           审议;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100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但交易的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

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额超过100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议;

       (六)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

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 的成交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施。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

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      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

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述购买、 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议;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价证券;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

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程而存续。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算。                                             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2016年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

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修改并在           会授权董事会修改并在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

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正式生效。             记手续后正式生效。



注:修改部分以黑体加粗标注。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