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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热: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1-11-17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1-097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乙方”)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在2021年度为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瑞吉”或“债务人”)向相关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9,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为合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2021年5月21日,公司

召开的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上述事项。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2021年8月27日,公

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签署了为东方瑞吉提供不超过2,000万元的担保合同(合

同编号为BZ11152100191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3)。



   二、本次担保情况

    2021年11月16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镇江

新区支行”或“甲方”)签署合同编号为2021年新区(保)字111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约定公司为东方瑞吉与工行镇江新区支行自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4月20日止签订的本外

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

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

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提供2,000万元(人民

币)的最高余额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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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为了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向甲方担供保证担保(反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

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

    第1.1条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1年11月16日至2022年4月20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

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20,000,000.00元(大写:贰仟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

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甲方依据与东方瑞吉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

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

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租赁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

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第1.2条     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

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第二条     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第1.1条、第1.2条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

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

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
生的交易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第4.1条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

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

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第4.2条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第4.3条     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第4.4条     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

次日起三年。

    第4.5条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
之次日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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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止本担保事项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9.41亿元;担保余额为

21,890.79万元,占归属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0年度)20.55亿元的10.65%;

公司及子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元。

   截止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因担保被判决败诉的

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合同编号为2021年新区(保)字111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