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9-27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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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公司章程》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
的态度,秉承实事求是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
了认真审阅,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未来择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
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同时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
信心,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2、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等情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
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会影响到公司债务履
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
—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江苏东方瑞吉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东
方瑞吉”)及江苏东方九天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九天”)增资,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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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
使用计划,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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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孔玉生 万洪亮 许良虎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