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3年2月修订)2023-02-28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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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3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
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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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
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
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八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两个
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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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持有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在买卖前三个交易日内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具体见附件 1)通知董事会
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等进展情况,对该买卖行为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判断,之后及时书面方式(具
体见附件 2)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
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
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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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可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
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予以全部
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但该次股票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和上
市公告书另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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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若《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应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
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新增)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
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
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 并
受到监管部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的,给公司造成影响,可要求其
引咎辞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
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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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作废。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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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买卖本公司股票问询函
编号:
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拟进行本公司证券的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
确认。
本人身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交易主体 本人/配偶/其他亲属
证券类型 股票/权证/可转债/其他
交易方向 买/卖
交易数量 股份
交易日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再次确认,本人/配偶/其他亲属已知悉《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解除
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规定,且并未掌握关于公司证券的任何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
信息。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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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有关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的确认函
编号: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您提交的买卖本公司证券问询函已于 年 月 日收悉,在此予
以确认。
同意您/亲属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进
行计划中的交易。 确认函发出后,上述期间若发生禁止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形,
董事会将另行书面通知您,请以书面通知为准。
请您/亲属不要进行问询函中计划的交易。否则,您/亲属的行为将违反下列规
定或承诺:
本确认函壹式贰份,问询人与董事会各执壹份。
董事会(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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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职务 证券账户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日期/期间 序号 日期 数量 价格
上年末
上年末至本次
变动前的股份
变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备注:
本人签字: 签收人签字:
报告日期 签收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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