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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电热: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3-02-28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17                  证券简称:东方电热               公告编号:2023-011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正式的会议通知已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以电子邮件或

电话形式送达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7 名,实际出席会议的董

事 7 名,其中孔玉生先生、万洪亮先生、许良虎先生及朱晓龙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公司

所有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长谭克先生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

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同意继续为控股子公司绍兴东方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东方”)向绍兴银

行滨海新区支行申请的 2,000 万元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本次担保

是为了实现原有授信担保的顺利对接和延续,维护绍兴东方的稳定运营,本次担保是合适的,

也是合理的。

    2、公司对绍兴东方的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本次担保不存在较大的担

保风险,也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会因其违约而承担连带责任。

    3、绍兴东方的少数股东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 及苏聘需与公司签订《反担保保证

合同》,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 同意承担包括其自身以及方孟定、毛伟、朱仁武、王守
卫等在内的共五名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合计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本次担保符合公平、对等原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则。

       4、本次担保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5、本次担保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 年。董事会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担保有效期及担保额度内,与绍兴银行滨海新区支行签署相关担

保合同(或协议)以及各项与此担保相关的法律文件或资料,担保合同(或协议)上的担保期

限不超过担保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全体成员根据担保需要在相关担保文件资料上签字,公司不

需要就此担保事项另行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此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董事会经审议,认为:

       1、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谭伟任绍兴东方电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东方”)法

人代表,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张庆忠任绍兴东方总经理,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管理、

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

       2、绍兴东方少数股东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 及苏聘需与公司签订完成《保证合同》,

苏聘按照持股比例承担其应承担的保证责任,香港公司 CANDLEFORD LIMITED 同意承担包括其

自身以及方孟定、毛伟、朱仁武、王守卫等在内的共五名股东按照各自持股比例合计应承担的

保证责任,且《保证合同》均真实合法有效。

       3、公司延长为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期限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公司向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收取利息且定价公允,延长财务资助期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绍兴东方为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且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在全面评

估其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基
础上,公司延长为其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是可行的,同意公司为绍兴东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期限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半年,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

    公司 3 名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董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延长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部分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同意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投资者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3.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3《投资者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投资者管理制度》。



    特此公告。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