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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利股份: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3-26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十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设
                                                   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1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扩大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本着扩大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
                                                   提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快速
       提升企业综合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健康快速
                                                   发展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生产技术和
 2     发展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生产技术和
                                                   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出在产品、质量、
       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出在产品、质量、
                                                   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聚氨酯合
       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聚氨酯合成
                                                   成革和聚氨酯复合材料,使投资各方获得满
       革产品,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意的经济效益。公司贯彻落实创新、协调、
                                              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
                                              会责任,保障股东合法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并;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
3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必需;
    股份的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
                                              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4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5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给职工。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并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
6   增加第四十条
                                               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
                                               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
                                               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

7   增加第四十一条                             有关各方应当釆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
                                               渡期间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
                                              所报告。

                   后续各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的索引序号依次调整

        原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8
    出决议;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事项。                                     公司股份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原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知中规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 的地点。
9
     召开。公司还将根据相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
     等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东通过上述方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原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充分披露董
     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 内容:
     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10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 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原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11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总资产 30%的;
     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项。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事项。
           原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
     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安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
                                                   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
12   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利:
                                                          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
           (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
                                                   实施办法办理。
     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
     或超过 20%的;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
     总额 30%的;
         (三)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或实
     物资产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
     外上市;
         (五)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相
     关事项。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故解除其职务。
         原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
     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 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
     故解除其职务。                            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公司与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的修改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而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司与董事自

13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愿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进行修改、终止或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变更。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4       原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类的业务;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关联方和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一致行动人的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偿责任。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履
                                                  行职责。
                                                      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对公司
                                                  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原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得在公司兼任除董事
15
     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会专门委员会以外的职务,不得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存在可能妨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
                                                  系。独立董事应当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组
                                                  织或者个人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职。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
                                                  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
                                                  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独
16       增加第一百零七条
                                                  立董事应当按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董事之间发生冲突、
                                                  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时,独立董事
                                                  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后续各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的索引序号依次调整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设董事长 1 名,可
         原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
                                                  以设副董事长 1 名。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设董事长 1 名,
17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
     可以设副董事长 1 名。
                                                  法规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
                                                  的讨论,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董
                                                  事会成员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
                                                能和素质,专业结构合理。
                                                    董事会可以设职工代表董事,但职工代
                                                表董事不超过 1 人。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
                                                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后,进入董事会。
            原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
18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
     的方案;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原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
     权:
                                                 有价证券;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19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
     会会议;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特大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
                                                 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
                                                 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原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

20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外,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原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为:记名投票表决。                          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21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等方
     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原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22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 10 年。
                                                 存期限为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设
                                                 立审计委员会,亦可根据需要下设战略发展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等专门委员会或其他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23       增加第一百二十七条
                                                 核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
                                                 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公
                                                 司董事会另行制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
24       增加第一百二十八条
                                                 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
                                                 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
                              (六)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
                          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
                          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八)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
                          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
                          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25   增加第一百二十九条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
                          主要职责是:
26   增加第一百三十条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
                          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标
                                               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
                                               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
                                               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审核和审查薪酬
                                               政策或方案,薪酬政策或方案主要包括(但
27       增加第一百三十一条
                                               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惩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行职责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后续各条款序号及条款内容中的索引序号依次调整

         原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28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技术开发总监、营销总监为公司 财务总监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应当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等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和上述人
                                                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上人员的任期、以上
                                                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
                                                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公司
                                                与上述人员签订的聘任合同不因公司章程
                                                的修改而无效、终止或变更等,除非公司与
                                                上述人员自愿协商一致,才能对合同进行修
                                                改、终止或变更。
         原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29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30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
                                                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条款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