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3第918号 致: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费林森、黄孝伟律师 (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3年3 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5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和平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9:15-9:25,9:30-11:30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5 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15人,共代表公司股份75,773,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20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75,747,575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088%,均为2023年4月1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 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 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26,0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 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 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4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 ;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9%;弃权0股。 2、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4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 ;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9%;弃权0股。 3、审议通过《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4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0股。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 ;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9%;弃权0股。 4、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4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 ;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9%;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4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 ;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37%;弃权1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7,52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056%;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4%;弃权0股。关联股东安徽安利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和平、王 义峰、杨滁光、陈茂祥、黄万里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 ;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9%;弃权0股。 7、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及抵押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4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 ;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37%;弃权1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8、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与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4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 ;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37%;弃权1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4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 ;反对2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69%;弃权0股。 10、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4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 ;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37%;弃权1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 1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4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58%;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63% ;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37%;弃权0股。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5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737%;反对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548%;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452%;弃权0股。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4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58%;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63% ;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37%;弃权0股。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4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58%;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63% ;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37%;弃权0股。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4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58%;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63% ;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37%;弃权0股。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47,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58%;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663% ;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37%;弃权0股。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的议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53,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737%;反对1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3%;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754%;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2452%;弃权0股。 18、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75,74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657%;反对2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2%;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1% ;反对2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2337%;弃权100股。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 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卢 贤 榕 经办律师: 费 林 森 黄 孝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