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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运激光: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2020-09-11  

                        证券代码:300220        证券简称:金运激光          公告编号:2020-094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激励计划 2020-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考核指标的目标金额,是结合
未来发展预期设置的,是否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提请广大投资者全面看
待公司业务存在的机遇和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我公司”)

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

于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

第 428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针对《关注函》所提出的问题,

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回复说明如下:

    一、公司对《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议案

进行修订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

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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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四个部分进行了修订:

“激励对象的范围”、“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本激励计划标

的股票的分配”、“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具体修订内容在《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修订说明公告》

(公告编号:2020-093)中披露。

    二、对关注问题的回复
    1.请你公司结合外部宏观环境、疫情影响、行业发展和竞争格
局、2020年各类板块业务实际开展情况以及影响公司业绩的其他因素
详细说明2020年和2021年业绩考核指标设置的依据及合理性,本次激
励计划能否发挥激励作用,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回复:

   (一)公司层面业绩选取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的原因

及其合理性

   1、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上市公

司可以公司历史业绩或同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作为公司业绩指标

对照依据,公司选取的业绩指标可以包括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

每股分红等能够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指标,以及净

利润增长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等能够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价

值的成长性指标。”

   综上,公司选取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具

备可行性。营业收入指标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

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和行业竞争

力提升。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未来成长性的最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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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2、目前疫情对国际经贸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性仍存,公司认为更需

要稳定管理团队,充分调动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为此,公司拟实施自

上市以来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主要是起到积极的

示范效应,为公司长期激励制度的建设打下基础,持续推动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保留公司优秀员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

极性,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从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两个维度进行考核,各考核期内满足其中之一即视

为当期考核达标,有利于增强公司战略和经营决策的灵活性,符合公

司现阶段发展特点。

   (二)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金额的设定合理性及其激励效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绩效考核指

标应当包括公司业绩指标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指标。相关指标应当客

观公开、清晰透明,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促进公司竞争力的

提升。”

   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工业智能激光业务和商业智能业务两个部分。

工业智能激光业务在行业竞争日益白热化的压力下,主要以打造细分

应用领域的差异化产品为重点参与市场竞争;同时,加强对国内市场

的运营管理,既通过积极多样的营销方式来提高品牌影响力,又通过

对产品的技术革新来提高产品附加值去争取市场。商业智能业务具体

为 IP 衍生品运营,且聚焦在“潮文化”的 IP 衍生品领域,公司采用

新零售方式拓展线下渠道,以自创+授权联合的方式争取多产品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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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潮来满足市场需求从而扩大营收。

   1、关于 2020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金额的设定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主要经营地在武汉,由于受新冠病毒导致的肺炎疫情影响,

公司 1 月底至 3 月下旬处于歇业状态;此外,受全球新冠疫情影响,

国内外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加上中美经贸摩擦所带来的不确定

性,导致公司经营风险有所增加,出口业务放缓,致使公司 2020 年

一季度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下降 68.7%,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较去年同期下降 261.91%。自 3 月底起,激光板块在做好疫情防护

的前提下逐步复工复产,到 5 月产能已恢复到正常水平,因此第二季

度营业收入相比 2019 年度同期的下滑幅度相较于第一季度已明显缩

小。公司 2020 年前两个季度与 2019 年度同期相比情况如下:
2019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   2020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   同比增长率

     3,995.91 万元             1,250.85 万元         -68.70%

2019 年第二季度营业收入   2020 年第二季度营业收入   同比增长率

     6,435.35 万元             4,653.24 万元         -27.69%

    综上,1、由于 2020 年 1-3 月停工歇业影响,从会计年度上看,

相较于 2019 年同期业绩,2020 年的业绩实质已不具备可比性;2、

2020 年二季度后,生产经营情况逐步较快恢复。鉴于业务恢复需要

过程,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为保障激励效果,基于谨慎预期,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设置了 2020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7,500 万

元,或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1,000 万元的业绩考核目标。虽然低于

2019 年业绩水平,但属基于客观事实的设置,是合理的。

   2、关于 2021 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金额的设定合理性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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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智能激光业务方面:公司预计 2021 年度业务将随着国内外疫

情控制恢复到正常水平,公司将进一步加快积累的出口订单处理,并

坚持打造细分行业的明星产品,认为其整体业绩有增长的空间。

   (2)商业智能业务方面:公司近期收购玩偶一号(武汉)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玩偶一号”),实现了在 IP 衍生品运营行业的下

游布局,有利于扩大市场,增加营收。

    玩偶一号在 2020 年上半年的营收规模虽然不大,但是,公司及

玩偶一号前期的积累过程不短,无论产品还是市场开拓方面的工作效

果,都将在运营中逐步显现出来,在营收上存在加速增长的空间。

    激光和 IP 衍生品运营均属于新兴行业,随着公司持续推动产品

创新以及渠道变革日益深入,公司管理层对 2021 年度的经营情况仍

较为乐观,为此,秉承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在业绩考核指

标设定上兼顾挑战性和可实现性,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二个归属期设

置了 2021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8,000 万元,或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3,500 万元的业绩考核目标。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目标金额的设定是在充分

考虑公司当前经营环境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能够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起

到激励作用,不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 2020-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考核指标的目标金额,

是结合未来发展预期设置的,是否能完成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经营存

在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行业风险以及业绩不达预期收益风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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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全面看待公司业务存在的机遇和风险,审慎

决策、理性投资。

   2.公告显示,本次激励计划中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请补充说明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在 2021 年确定,你公司仍以 2020 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年度的合理

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或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回复:

   根据 2020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公司将在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确定,若未能在 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明确激励对象,则预留

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后,将不存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在 2021 年确定的情形。

   3.请结合梁浩东在公司任职的具体情况、所作的主要贡献以及对

公司业绩和未来发展的影响等说明将其作为激励的对象的必要性和

合理性。

   回复:

   鉴于梁浩东先生考虑到:玩偶一号刚被公司收购,其贡献能力在

业绩有所增长后再考虑加入公司后续的激励计划将更有利于说明被

激励的重要性,因此提出不参加此次的激励计划。公司结合实际情况

和发展规划,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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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梁浩东先生已不再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对象。

   草案修订后,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

情况如下:
                                                             占本激励计划公
                                 获授权益数量   占授予权益
   姓名               职务                                   告日股本总额的
                                   (万股)     总数的比例
                                                                   比例
   胡锋               董事          18.00         1.24%          0.12%
   李丹             董事会秘书      35.00         2.41%          0.23%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1,112.00       76.43%         7.35%
      (共计 127 人)
          预留部分                 290.00         19.93%         1.92%
             合计                  1,455.00      100.00%         9.62%

   4.梁浩东与你公司董事长梁萍、董事肖璇存在亲属关系。梁萍和

肖璇在董事会审议《关于将梁浩东先生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时回避表决,在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

其他议案时未回避表决。同时,公司拟将梁浩东作为激励对象的事项

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梁萍、肖璇未对股权激励相关的其他议案回避表决的原因,

梁萍、肖璇未对其他议案回避表决不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

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有关股权激励方案制定的相关要求。

   回复:

   根据 2020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梁浩东先生已不再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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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象,梁萍、肖璇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关联关系已不存在,将不存

在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的问题。

   (二)股东大会对《关于将梁浩东先生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的审议结果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其他议案的

审议结果存在冲突时的处理方式及合规性。

    回复:

    根据 2020 年 9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修订稿)》及《关于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提

案的议案》,梁浩东先生已不再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同时公司已将原提请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将梁

浩东先生作为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取消审

议,因此,将不存在股东大会对《关于将梁浩东先生作为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的审议结果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其他议案的审议结果存在冲突的情形。


    特此回复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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