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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运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9-23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
有关事项经过商议,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根据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0年9月22日,该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
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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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
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
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
日为2020年9月22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129名激励对象授予
116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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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李秉成       施先旺

                                   2020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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