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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运激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1-03-30  

                        证券代码:300220           证券简称:金运激光              公告编号:2021-015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公
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其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第二条
     修订前:第二条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武汉金运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
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为 :
420100000084853。
     修订后:第二条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在武汉金运激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
司”)依法整体变更基础上,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取 得 《 营 业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20100771373833D。
     二、修订第四十一条
     修订前: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修订后: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以上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修订第一百一十条
    修订前: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不超出股东大会的权限,应体现及
时性、诚信性、程序性的原则,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形式的职权授
予董事会行使。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等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通过。
    修订后: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权限不超出股东大会的权限,应体现及
时性、诚信性、程序性的原则,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形式的职权授
予董事会行使。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等交易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
上述购买出售资产等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通过。
    四、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
    修订前: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经理 3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修订后: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负责办理本次
公司章程修改等工商变更手续,并且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
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上述修改对公
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