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3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作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
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经过商议,基
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此次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事项。
2、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与环境,
基本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我们认为公
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3、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且亦不
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后,我
们一致认为: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保证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
公司 2020 年度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现行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
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5、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 2020 年度审计报酬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公司 2020 年年度审计工作中
尽职尽责,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
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
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该所 2020 年度报酬人民币 70 万
元。
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同意提名梁萍女士、肖璇女士、胡锋先生、殷占武先生、杨汉明
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殷占武先生、杨汉明先生为独
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
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董事候
选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上述候选人均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上述独
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独立性,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
法》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提名,提请公司 2020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
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会计政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
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8、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的相关说明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
关财务报表数据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
释等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
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施先旺 李秉成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