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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运激光: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1-04-30  

                        证券代码:300220        证券简称:金运激光       公告编号:2021-039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股
东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
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湖北证监局关
于对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梁伟、梁萍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1]14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具体内容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梁伟、梁萍:
    经查,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运激光或公司)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通过第三方实施交易,规避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2019 年 12 月,第三方北京广顺惠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顺惠佳)向公司购买了 220 台终端机,合同金额 1100 万元,12 月 20
日广顺惠佳按合同支付了 330 万首期货款,公司当月确认了 973.45
万元收入。经核查,330 万元来源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梁伟的近亲属、
公司董事肖璇,公司与广顺惠佳的交易实际为关联交易,由梁伟主导,
但公司按与第三方发生销售业务进行披露,未按关联交易审议程序进
行审议及披露。
    2、部分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执行审议程序也未披露。201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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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日,公司与时任关联企业玩偶一号(武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玩偶一号))签订了终端机项目开发协议,协议未约定关联交易的
金额;2020 年 4 月 7 日金运激光子公司武汉金运互动传媒有限公司,
与玩偶一号签订了品牌推广协议,该协议仅约定首批代销商品合作金
额不超过 30 万元,未约定具体关联交易的金额,上述两个关联交易
均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四十
八条相关规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数字化新兴业务开发中心总监梁伟
主要负责公司的 IP 衍生品业务,主导并隐瞒了事项一的关联交易,
在知悉事项二两项交易均为关联交易的前提下,未告知董秘办履行相
应的审议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2007 年)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梁萍
在已知项目开发协议为关联交易的前提下,未告知董秘办履行相应的
审议程序,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 第五十九条第
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梁伟、梁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并按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公司、梁伟、梁萍应认真吸取
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
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
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特就此事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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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将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
的执行,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促进公司
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吸取教训,以此为戒,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
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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