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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运激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6-22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
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内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
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

    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
议案》《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武汉金运
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之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
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
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过我们事前认可。

    2、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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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符合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
格,发行方案和预案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
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
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4、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
分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
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综合实
力和竞争地位的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拟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同意
将对应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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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殷占武               杨汉明



                                   2021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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