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激光:2021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秉成)2022-04-27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秉成
本人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5 月 17 日期间担任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之后因换届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
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勤
勉尽责,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
项议案,审慎决策,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和专业性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1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
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本人对各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资料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阅读并
仔细研究,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
为 2021 年度任职期间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未损害股东利益,所以全部
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以下是本人出席 2021 年度相关会议情况:
应出席 现场出 以通讯表决方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会议
次数 次数 式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出席会议
董事会 4 4 0 0 0 否
股东大会 2 2 0 0 0 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1 年度,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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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01 月 1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资本
市场政策及环境的变化、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做出的;本次终止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终止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申请文件,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审议。
1、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申请文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决定
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资本市场政策及
环境的变化、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做出的;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终止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
此,我们同意《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申请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2021 年 03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追认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针对上述关联交易在发生和交易时,未能及时提交董事
会审议批准,提醒公司及相关部门予以高度关注,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我们
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追认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正
常经营活动,未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公司未来应
加强内控工作质量,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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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针对上述关联交易未能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提醒公司及相关部门予以高度
关注,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021 年 04 月 2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从事财务审
计的资质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上市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的法定条件,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坏账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
销坏账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及核销坏账事项。
2、关于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与环境,基本保证了
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我们认为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3、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且亦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2)
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4、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后,我们一致认为: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保证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 2020 年度未提出
现金利润分配、送红股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现行实际
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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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公司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 2020 年度审计报酬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公司 2020 年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
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
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同意
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该所 2020
年度报酬人民币 70 万元。
6、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同意提名梁萍女士、肖璇女士、胡锋先生、殷占武先生、杨汉明先生为第五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殷占武先生、杨汉明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
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的,候选人提名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
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上述候
选人均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独立性,不存在
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提名,提请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
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会计政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8、关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的相关说明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追溯调整前期有关财务报表
数据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指南、解释等关于同一控制下企
业合并的规定,追溯调整后的财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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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严格按照各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履行相关
职责,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了专
业委员会意见,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1 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多次现场实地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管保持联系,关注传媒、网络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重点对公司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询问和检查,及时获悉公司各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营情况。
五、2021 年度履行职责所做的其他工作
1、任职期间,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
效的监督和检查,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正,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媒体报导与公司披露文件有差异的
地方及时询问,防止出现市场的误导和误读,督促公司采取合理的方式处理以保
障投资者的决策信息有效性。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积极履行相应职责,任职期间
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定期报告等事项组织会议讨论并给予意见;对
2020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有效地监督,维护了审计
工作的独立性,能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在 2021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持续关注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更新,
并积极学习,加深对相关规定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
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借助本人在公司
财务方面的专长,为公司建言献策,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
见和建议,切实履行保护公司及投资者权益的职责。
六、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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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没有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报告期内没有单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2021 年 5 月 17 日,本人在董事会进行换届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对公
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在我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
支持表示敬意和衷心感谢。同时,希望公司能够迎难而上,实现战略目标。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秉成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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