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激光:2021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殷占武)2022-04-27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殷占武
本人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经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于当日
开始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21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
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以谨慎的态度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1 年度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度,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按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21 年度审
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的事项,亦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均进行了认
真审阅,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充分沟通,以谨慎地态度行使表决权。以下是本人出
席 2021 年度相关会议的情况:
应出席 现场出 以通讯表决方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会议
次数 次数 式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出席会议
董事会 8 0 8 0 0 否
股东大会 2 0 0 2 0 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1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基于自身的专业知识
和能力做出了客观、独立、公正的判断,与其他独立董事对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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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 05 月 1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1、对聘任总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人员是在充分了解候选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
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未
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
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2)本次提名、聘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李丹女士的任职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3)同意聘任梁萍女士为公司总经理,李丹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
秘书、罗亮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2021 年 06 月 1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在看好公司发展的基础上拟向公司提
供借款,有利于公司在控制资金成本的情况下保障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本次交
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
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对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在控制资
金成本的情况下保障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该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发现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
2021 年 06 月 22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已就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的内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
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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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武汉
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
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之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
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均已经过我
们事前认可。
2、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我们认为公
司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发行方案和预案合理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项目实施后将
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4、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
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
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发行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6、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本次发行有利于公司综合实力和竞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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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的提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董事会拟
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对应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
件。
2、《关于公司 2021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方案公平、合理,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适当,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合
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
3、《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编制的《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
展战略,充分说明了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
实际情况。该预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
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预案。
4、《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次编制的《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
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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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
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发行方案遵循了公平自愿的原
则,价格客观、公允,方案切实可行,决策合理,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5、《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之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次编制的《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
之可行性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公司募投项目的必要性、
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
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
性分析报告。
6、《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
案》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
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该等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
证监会[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
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的措施。
7、《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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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
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
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中国证监会[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是切实可行的,是能够
有效保障公司利益的,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8、《关于〈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说明〉的议案》
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进行了
说明。该等措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
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 号)
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
明。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决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现状,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我们同意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
宜。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
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梁伟的提议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议案以临时
提案形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021 年 08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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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为开拓经营所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不利
影响。针对上述关联交易在发生和交易时,未能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提示
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部门予以高度重视,防范类似情况发生。我们一致同意该
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就 2021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如下: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 2021 年半年度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规定,1)未
发生且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2)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不存在通过对
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法人成立公司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事项为开拓经营所为,对公司财务状况、正常经营不构成不利影
响,未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针对上述关联交易未能及时提交董事会审议,提示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关部门予
以高度重视,防范类似情况发生。
2021 年 9 月 1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
见
1、对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本次聘任人员是在充分了解候选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
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未发现有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本次提名、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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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聘任赵海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2021 年 11 月 1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有效利用融资渠道以满足经营及发展的资金
需求,将有利于控制财务成本、改善经营状况及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我们对公司该关
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接受关联方担保的独立意见
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以满足经营及发展的资金需求,交
易必要、合理公允且遵循了一般商业条款,有利于公司控制财务成本、改善经营
状况及提升抗风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该交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履行其决策程序。我们同意本次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
2、公司以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已经审议获批的综合授信申请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内
以自有办公大楼资产作为抵押物增信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9,000 万
元,有利于有效发挥银行融资渠道作用,从而控制融资成本并保障公司经营及发
展的资金需求,对经营不构成不利影响,未对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造成损害。该交易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其决策程
序。我们同意公司以资产抵押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事项。
2021 年 12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
1、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补选喻景忠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至第五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本次补选是在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
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候选人本人同意,候选人具备担
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质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上述独立
8
董事候选人具有独立性,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情形。我们同意上
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由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主任委员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及相关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积
极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审议相关事项,向董事会提出意见,以规
范公司运作,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四、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本人在任职期间积极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现场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日常联系和沟通,关注媒体、网络有关公
司的报道,重点对公司的内部管理、重大事项进展情况进行询问和检查,及时获
悉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2021 年度履行职责所做的其他工作
1、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有关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
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学习和认知,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
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履职能力;同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参加相关培训,
发挥本人专业能力,勤勉尽责,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关注公司经营
情况,认真听取公司管理层对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主动获取作出决
策所需的各项资料,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核查监督,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在出席董事会会议时,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用自己专业知识作出独立、
公正、客观的结论,谨慎的行使表决权,推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3、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积极推动和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督促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和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工作情况
1、报告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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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报告期内没有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报告期内没有单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2021 年 12 月 24 日,我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公司独立董事、
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
位;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选喻景忠先
生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于同日正式卸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感
谢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在本人工作中给予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祝愿公司持
续稳健发展。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殷占武
202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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