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运激光: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杨汉明)2023-04-28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杨汉明
作为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独立、谨慎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
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积极促进公司健全内控制度及规范运作,对公司重大事
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现将 2022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 2022 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2022 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
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按时
出席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任职的专门委员会相关会议。在参加董事会会议时,
我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均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且对各议案未提出异
议,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以下是本人出席 2022 年度相关会议情况:
应出席 现场出 以通讯表决方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
会议
次数 次数 式参加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未出席会议
董事会 6 6 0 0 0 否
股东大会 2 2 0 0 0 否
二、2022 年度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 年度,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就公司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情况如下:
(一)2022 年 04 月 25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
1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1、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
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从事财务审
计的资质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上市公司聘用会
计师事务所的法定条件,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关于关联人向公司提供借款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梁伟先生、李俊先生在看好公司发展的基础上拟向公司提供借款,有利于公
司在控制资金成本的情况下保障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上述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政
策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此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
表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和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与环境,基本保证了
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我们认为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3、关于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未发生且亦不存在以前期
间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况。
4、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阅读《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后,我们一致认为: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保证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 2021 年度未提出
2
现金利润分配、送红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公司现行实
际情况和长远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5、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 2021 年度审计报酬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
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
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同意
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并支付该所 2021
年度报酬人民币 80 万元。
6、关于股东及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议案的独立意见
梁伟先生、李俊先生向公司提供借款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公司在
控制资金成本的情况下保障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上述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没有
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2022 年 07 月 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受到公安机
关侦查,根据再融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具备继续推
进的条件,公司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
实际情况后做出的;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
营,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梁伟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受到公安机
关侦查,根据再融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具备继续推
进的条件,公司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
身实际情况后做出的审慎决定。该决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
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终止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三)2022 年 08 月 24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
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就 2022 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核实,发表相关专项说明及独立意
见如下: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 2022 年半年度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规定,1)未
发生且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至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2)公司无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违规担保情形,不存在通过对
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2022 年 09 月 28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针对以下事项发
表了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1、关于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
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任职期内,严格
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职的原则,积极履
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对公司现场调查的情况
4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在 2022 年度任职期间积极对公司进行了现场实地
考察,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
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时刻关注
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提出建议。
五、2022 年度履行职责所做的其他工作
1、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对规定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
监督和检查,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正。
2、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督促公司
按照规范要求推进 2022 年年度报告审计与信息披露工作,合理安排年报工作计
划,逐步落实与审计团队的沟通工作,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确保审计报告全
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人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性文件,及时了解和掌握资本市场发展的动态,读懂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新要
求,提高履职能力。
六、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2、报告期内没有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报告期内没有单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
审计和咨询。
2023 年度,本人将继续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密切关注公司生产
经营活动,重点关注公司提升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充分发挥自己
的专长和工作经验,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提升董事会管理决策水平,
督促公司尽早消除所涉事项对公司的影响,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杨汉明
2023 年 4 月 28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