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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海磁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2-01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

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对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修

订后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相关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编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前身烟台正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系一家于 2009 年 8 月 31        公司前身烟台正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系一家于 2009 年 8 月 31 日
             日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第二条
             持有 370600400008093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70600400008093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系由烟台正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于 2011 年        公司系由烟台正海磁性材料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7 月 12 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
             执照》,营业执照号【370600400008093-1】。                        信用代码为 913706007063003983 的营业执照。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四)股东因对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第二十八条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2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十条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和个人代为行使。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第四十一条
             30%;                                                        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第四十三条
             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本章程所定人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不足本章程所定人数
             数的三分之二时;                                              的三分之二,即六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
第九十二条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申报的除外。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第九十四条
             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内容。                                                            公司应当在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第一百一十                                                                 (十四)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决定收购本公司股票的相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关事项;
   条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出决策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该
                 ……
                                                                            授权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第一百一十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授权内容不得包括本章程
             该授权须经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
   五条                                                                     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及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等应
             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
                                                                            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的职权。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
             授权自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自动终止。董事
                                                                            权自该董事会任期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自动终止。董事长应
             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


                                                                              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董事
               董事会秘书负责通知全体董事及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董
                                                                            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期限及召开方式;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一百二十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条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第一百二十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
   三条      真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信、传真、互联网及其他图文数据传输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第一百四十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条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司承担。                                                     担。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第一百五十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一条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
                                                                          ……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