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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海磁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19年1月)2019-02-01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
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
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两名,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
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专业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
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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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计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

     (三)外部审计机构的专项审核及相关审核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财务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核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议案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
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相关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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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半年召
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 7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内部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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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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