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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海磁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9年1月)2019-02-01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树立尊重投资者及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二)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三)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四)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
   其他合法权益;

   (二) 诚信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

   (三) 高效率、低成本原则。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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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五) 保密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对尚未公布的信息及内部信息
   的保密;

   (六)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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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邮寄资料;

   (七)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公司网站。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
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
   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
   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

   (五) 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
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
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
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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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
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
答复。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
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
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
(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
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
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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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
   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
   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体落
实和实施。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
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
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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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
   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互动易、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
   咨询。

   (二) 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 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 媒体合作:跟踪媒体有关公司情况的信息发布,每天有关公司信息情况报送董
   事会秘书,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 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
   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 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
   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九)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
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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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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