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磁材: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19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的相关资料
进行核查,基于独立判断,对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本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聘任,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程序合法有效。
2、经核查,拟聘任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亦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
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3、本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聘任,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同意聘任李志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赵军涛先生为公司常务
副总经理,王玉林先生、彭步庄先生、史丙强先生、宋侃先生为公司
副总经理,宋侃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高波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殷承良 于建青 柳喜军
二零一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