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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海磁材: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2019-03-26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2019 年-2021 年)

    为了完善和健全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
润分配事项,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持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
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了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的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
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
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充分考
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坚持
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
润分配,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二)在满足如下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净利润的 10%,当年实现的净利润
以公司合并报表数据为准。为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最近三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充分考虑公司的未来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累计
可分配利润、公积金提取及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
规模和股权结构,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公司因无法满足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
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
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
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公司未按照公司《章程》所规定利润分配政策作出分红预案的,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还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
议外,还应当安排网络投票形式为股东参与表决提供便利,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
予以披露。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规划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
发展目标、资金需求,并积极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董
事会制定新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相
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未尽事宜说明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六、生效与解释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