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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海磁材:2020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21-04-12  

                                    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之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正海磁性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建洲律师、徐

学广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就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

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方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

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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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四届

董事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3 月 21 日召开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烟台正海

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网

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

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4、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 14:30 在公司会议室按《通知》的

内容与要求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庆凯先生主持,

并就《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完成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1 年 4 月 7 日。经本所律师核

查: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69,333,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2.8369%。其中,参加

本次股 东大会 现场 会议的 股东 及股东 代表共 4 名 ,代表 股份 数


                                  2
258,923,8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5677%;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409,65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269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

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就以下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1、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通知》所述内容

相符,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议案的审议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现场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

决,通过了由董事会提出的《通知》载明的议案,会议投票由本所律

                              3
师、两名股东代表与两名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经合并统计现场

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如下:

    1、审议《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9,060,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8985%;反对 273,5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10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49,87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89%,反对 273,5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9,060,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8985%;反对 273,5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10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4
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49,87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89%,反对 273,5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69,060,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8985%;反对 273,5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10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49,87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89%,反对 273,5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69,060,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8985%;反对 273,5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10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5
股份数的 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49,87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89%,反对 273,5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审议《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9,060,0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

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99.8985%;反对 273,50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0.101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

股份数的 0.00%;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

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49,871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

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89%,反对 273,5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1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表决程序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7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



                                 山东川奇律师事务所

                                               律师:

                                                        王建洲

                                               律师:

                                                        徐学广

                                       法定代表人:

                                                        尹永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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