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磁材:独立董事关于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06-07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审阅了公司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各项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
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
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发行
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
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
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作出了充
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进行全面了解,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
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
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
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
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
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这些填补措
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
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
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科学、
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地保护了债
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
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
宜,有利于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
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南通正海磁材有限公司此次向银行申请借款
有利于推进项目建设,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吉法 程永峰 李伟金
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