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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海磁材:独立董事关于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06-07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审阅了公司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各项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系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该方案的实施有利于提升

公司的盈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方案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结合公司现状及发展战略,充

分说明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公司的影响,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发行

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
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

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作出了充

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进行全面了解,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对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内容等

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债进行全面的了解。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

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

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

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

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

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

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这些填补措

施是切实可行的,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

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

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

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广大股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科学、

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

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内容合法合规,合理地保护了债

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

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

宜,有利于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

议案》,并且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南通正海磁材有限公司此次向银行申请借款

有利于推进项目建设,公司为其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

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吉法               程永峰                李伟金




                                           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