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磁材:独立董事关于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11-21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审阅了公司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
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654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董
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具体方案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
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将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与本
次发行的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的议案》。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将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等账户将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拟与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吉法 程永峰 李伟金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