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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海磁材:独立董事关于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22-11-21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审阅了公司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资料,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

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654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董

事会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具体方案系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

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

董事会将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与本

次发行的上市、交易、托管、付息及转换股份等相关的各项具体事宜。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的议案》。

     (三)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将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等账户将用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拟与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吉法               程永峰               李伟金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