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海磁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3-28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正海磁性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
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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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
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说明会;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电话咨询;
(六) 邮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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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公司网站。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网
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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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公司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
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
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
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
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符
合条件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
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
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
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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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
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分红情况、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
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第十八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
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员提交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二)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
(三)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四)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
(五)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六)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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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
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
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方法,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
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
公司、子公司及其责任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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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
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并保证咨询电话、传真
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
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
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妥善
处理投资者诉求。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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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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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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