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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4-08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16-023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公司将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于2016
年4月8日下午13:30分在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139号公司综合楼底楼培训室召
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杜晟华
女士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9人,代表公司股份
184,073,25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9.13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
权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184,040,15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9.1292%;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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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33,102股,占有表决权总股
份 数 的 0.0070% ; 单 独 或 者 合 计 持 有 本 公 司 5% 以 下 股 份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4,163,810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议了
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 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4,071,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
反对2,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161,8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2,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 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4,071,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
反对2,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161,8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2,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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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审议通过《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84,071,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
反对2,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161,8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2,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 审议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分配方案为:以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470,340,000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按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7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 利
32,923,8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
    表决结果:同意184,071,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
反对2,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161,8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2,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审议通过《2016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071,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
反对2,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161,8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2,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3
持股份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071,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
反对2,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161,8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2,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 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的议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借款的议
案》。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吴国政先生持有的138,959,442股对此议案进行
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5,111,8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
对2,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161,8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2,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 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84,071,2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9%;
反对2,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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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4,161,8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19%;反对2,0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0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邵禛、江子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金力泰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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