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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16-06-02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隋恒举、李清龙、王
宇、许敏、孙峻峰、彭文元及张建平(以下合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以下简称“本次重组”)。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公司董事
会对本次重组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
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重组的标的资产为上海哈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圭璋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上海逐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千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久归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罗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上海繁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合称“标的公司”)的 100%股权(以下合称“标的资产”),本次重组的标
的资产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本次重组涉及有关报批事项的,已在《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
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
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2、交易对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不存在被限制或禁止
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次重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本次重组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
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

                                     1
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各项条件。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名:




      Wu Yichao                   田保国                     杜晟华




       李尚喆                     李柱吉                     陈筱诚




       崔祯植                      刁勇                      陈乃蔚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