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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6-06-02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6 年 6 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    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
       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决策程    权限,建立严格的决策程序。董事会
       序。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    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
       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    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议事
       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议事规则按    规则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    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
       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         (一)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
       限如下:                        项:
           (一)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易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
       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    数据;其中,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期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产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单项    30%之内的投资事项,包括股权投
       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    资、经营性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
       并会计报表总资产 30%之内的投    品种进行的投资,以及一年内购买、
       资事项,包括股权投资、经营性    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未超过公
       投资及对证券、金融衍生品种进    司最近经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行的投资,以及一年内购买、出    30%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未超过公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司最近经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30%的事项由董事会决定;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入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3000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万元以下;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营业收入的 50%以下,或绝对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额在 3000 万元以下;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以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下的;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1
利润的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300 万元以下的;                  资 产 的 50% 以 下 , 或 绝 对 金 额 在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3,000 万元以下的;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或绝对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的;         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的。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律法
5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300 万元    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为加强
以下的。                          公司运营管理效率,董事会可通过决
     在必要、合理且符合有关法     议形式将其中部分交易投资事项的
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    决策权限明确并有限授予公司董事
为加强公司运营管理效率,董事      长或总经理行使。
会可通过决议形式将其中部分交           (二)对于公司资产抵押、质押
易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明确并有      以及债务性融资等相关事项如达到
限授予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行        下列标准,也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使。                                   1、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
     (二)对于公司资产抵押、     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总资
质押以及债务性融资等相关事项      产 30%之内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如达到下列标准,也应提交董事           2、单项金额人民币 5,000 万元
会审议:                          以下且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在
     1、累计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    70%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发行债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      券除外);
总资产 30%之内的资产抵押、质           3、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
押事项;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2、单项金额人民币 5,000 万   100 万元未超过公司净资产 10%的
元以下且融资后公司资产负债率      “提供财务资助”以发生额作为计算
在 70% 以下的债务性融资事项       标准。
(发行债券除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
     3、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算达到 100 万元未超过公司净资     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
产 10%的“提供财务资助”以发生    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应由
额作为计算标准。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
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方可作出决议。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四)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
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      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
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产绝对值的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总
议。                              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
     (四)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
                            2
    金额在 30—100 万元之间的关联    董事会审核的。
    交易;与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         (五)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
    的在 100 万—1000 万元之间,或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对值的 0.5%-5%之间的关联交易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虽属于   的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
    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     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
        (五)未达到法律、行政法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       (六)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供借款;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通过之标准的收购出售资产、委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
    托理财事项。                     易,应当在经董事会审议并对外披露
        (六)未达到法律、行政法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       (七)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通过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
        前款第(一)-(四)项规     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
    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         (八)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
    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     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的
    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按     关联交易事项。
    照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第(一)-(四)项规定属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     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
    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文
    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     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通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
                                     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对于重大投
                                     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
2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长由公
    公司董事担任,可以设副董事长。   司董事担任,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3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
    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3
    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
    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
    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大会审议。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4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面审核意见;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
    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
                                     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
    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
                                     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
                                     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由公司承担。
5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应积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以下
    极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     利润分配政策:
    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         (一)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法律允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     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
    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有条件         (二)利润分配形式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
                               4
金分红。                       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重视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投资者的实际利益。公司董事会   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   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三)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的条件
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        1、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
                               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
                               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公司发放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
                               下:
                                    (1)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
                               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会
                               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
                               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
                               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
                               红。
                                    2、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在保证
                               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合理规模
                               的情况下,经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可以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
                               拟定预案并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
                               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5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占比例最低应达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五)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
    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
    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
    情况以及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
    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
    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公司因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
    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或其他特殊
    情形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
    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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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进行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后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相关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大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
6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应保         第一百五十五条 调整利润分配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   政策的决策程序
    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   续性和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
    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   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
    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   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
    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   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
    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   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
    参会表决条件。                 表决条件。该等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   过。
    情形之一:                         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及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
    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   之一:
    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
    致公司经营亏损;               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
        (二)因出现战争、自然灾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
    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   亏损;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       (二)因出现战争、自然灾害等
    司经营亏损;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三)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   重大不利影响而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       (三)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
    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连续三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均低于 20%;                   量净额与净利润之比均低于 20%;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四)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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