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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独立董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的独立意见2016-06-02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2016年-2018年)》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增强利润分配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改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制定《上
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
于制定<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的修改进一步细化了利
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以及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坚持了现金分红优先的基本原
则,体现了对社会公众股东获取合理投资回报的重视,有利于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符合公司和股东共同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改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2、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对利润分配方式、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条件、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
配期间间隔、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等方面作出明确制度性
安排,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能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2016 年-2018 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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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人同意《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上海金力
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

                            (以下无正文)




                                     2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部分条款及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的独立意见》
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刁勇                      陈乃蔚                      崔祯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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