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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年-2018年)2016-06-02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16年-2018年)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着眼于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长远和可
持续发展,综合分析考虑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实际经营情况
及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以求为投资者建立合理、科学、有效的回馈机制,从而保
证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在选择利润
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   发放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的条件

    1、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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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如下:

    (1)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
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为负或审计机构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当年将不进行现金分红。

    2、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合理规模的情况下,
经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可以采取发放
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拟定预案并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   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
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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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   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盈利情况以及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
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进
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
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相关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六)   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情况,每三年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公司章程》中
相关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重新审阅和披露。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影响,或者有权部门下发利润分配相关新规定的情况,或者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届时有效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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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并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董事会在做出专题论述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征求社会公众股东关于利
润分配政策修改的意见建议,及时答复社会公众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制定、修改《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当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
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本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本《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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