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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2016-06-02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
                                核查意见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力泰”)拟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向隋恒举、李清龙、王宇、许敏、孙峻峰、彭文元、张建平分别购买
上海哈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圭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逐光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上海千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久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罗度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繁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因上海哈本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上海圭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逐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千
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久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罗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繁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分别持有银橙传媒 18.28%股权、18.20%股权、17.44%
股权、5.10%股权、3.79%股权、0.38%股权和 0.38%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金
力泰将间接持有银橙传媒 63.57%的股权,成为银橙传媒的间接控股股东。广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担任金力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
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
定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
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
产。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金力泰审议本次交易方案的董事会(即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日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交易。
   (以下无正文)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