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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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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6)-04-128



     受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
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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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6 年 7 月 19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
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出《上海金力泰化
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及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8 月 4 日下午 15:00 在上海市化学
工业区楚工路 139 号公司综合楼底楼培训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
Wu Yichao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8 月 3 日 15:00 至 2016 年
8 月 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
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
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79,921,9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8.2536%。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其股东资格;通过网
                                   2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
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
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
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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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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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金力泰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

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元                           陈鹤岚




                                      傅扬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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