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于2016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2017-03-23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众会字(2017)第 2325 号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力泰公司”)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一、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设计、实施和维护有效的内部控制,并评估其有
效性是金力泰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以外的鉴证
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和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否不存
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
计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
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局限性,存在不能防止和发现错报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
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较低,根据内部控制鉴证结果推测未来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风险。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金力泰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条件下形成的。
六、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金力泰公司 2016 年度年报披露之目的使用,未经我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金力泰公司年度报告的附加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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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陆士敏
中国注册会计师 李明
中国,上海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