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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09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17-040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7年6月9日13:30分在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139号公司综合楼底楼
培训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
司董事长Wu Yichao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
151,642,524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2.241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 授 权 代 表 共 1 人 , 代 表 公 司 股 份 91,925,442 股 , 占 有 表 决 权 总 股 份 数 的
19.5445%;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公司股份59,717,082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2.6966%;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12,683,082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6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表决, 议了以
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施斌先生、潘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施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51,631,3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6%,
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671,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7%。
    1.02.选举潘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股份数: 151,631,32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926%,
表决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12,671,8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7%。
    2.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参与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4,607,8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82,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反对 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次投资合作方浙江领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其管理的绍兴领雁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控股子公司绍兴柯桥领英实业有限公司间接持有
公司 47,034,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关联股东绍兴柯桥领英实业有
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3.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1,641,82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5%;反对 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682,3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5%;反对 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陈鹤岚律师、张璇律师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
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