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2018-01-24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18-005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公司控制权拟变更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力泰”)于近日接到公
司控股股东吴国政的通知,吴国政与宁夏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夏华锦”)签署了《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
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吴国政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
其持有的公司70,551,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转让给宁夏华锦,该事
项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同时吴国政拟将其在股
份转让后持有的金力泰剩余21,374,442股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宁夏华
锦行使。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与比例
股东姓名/名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吴国政 91,925,442 19.54% 21,374,442 4.54%
宁夏华锦 —— —— 70,551,000 15.0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情况
1
姓名:吴国政
性别:男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号码:3101041950********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受让方情况
名称:宁夏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6D37L06
企业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胡博
住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西CBD金融中心第
11层1106号办公室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万元
经营期限:2018年1月10日至2048年1月9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00%
2
宁夏华锦的实际控制人系中国国防金融研究会。宁夏华锦的股权控制情况如
下:
锦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国防金融研究会 乾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0% 45% 15%
华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0%
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00%
宁夏华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宁夏华锦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属
于海关失信企业。
三、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股份转让方、卖方):吴国政。
乙方(股份受让方、买方):宁夏华锦。
2、标的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标的股份为吴国政持有的金力泰70,551,000股股份,占金力泰总股本的15%。
截至《股份转让协议》签署之日,吴国政持有的34,200,000股金力泰股份仍处于
质押状态,吴国政应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流通股协议转让申请前解除其中
12,825,558股股份的质押登记。
3、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3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5.5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1,093,540,500.00元。股份转让价款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支付。
4、股份转让对价支付安排
1)在《股份转让协议》签署生效后五日内,宁夏华锦应将定金人民币
110,000,000.00元支付至吴国政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吴国政应将定金用于解除
《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质押并缴纳本次交易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双方一致
同意,以吴国政不存在违约责任为前提,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后,该项定金自动
转化为股份转让价款。
2)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宁夏华锦名下后五日内,宁夏华锦应将第二期股
份转让款人民币656,000,000元支付至吴国政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3)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宁夏华锦名下后六十日内,且上市公司完成董事
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改组后,宁夏华锦将剩余部分股份转让款人民币
327,540,500元支付至吴国政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
5、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对《股份转让协议》项下作出的陈述、保证、承诺以及其他法定、
约定义务的违反将构成该方违约,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非违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并且非违约方有权启动法律程序要求停止此
类侵害或采取其他救济,以防止进一步的侵害。
6、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非自然人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
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主体
4
甲方(委托方):吴国政。
乙方(受托方):宁夏华锦。
2、标的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吴国政将持有金力泰21,374,442股股份,合计占金力
泰股本总额的4.54%。吴国政拟将其持有的上述金力泰21,374,442股股份对应的
表决权委托给宁夏华锦行使。
3、委托范围
1)在委托期限内,宁夏华锦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届时有效的《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标的股份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a.以标的股份股东名义召集、召开
和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b.代为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董事、监事
及其他议案;c.代为行使表决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代为投票
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等。
2)双方同意,吴国政委托宁夏华锦行使表决权的标的股份包括吴国政基于
标的股份而享有的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吴国政通过二级市场增持、
参与认购公司另行增发的股份等其他方式获得的公司股份不受《表决权委托协
议》的约束。
3)《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吴国政对标的股份享有的收益
权、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4)《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宁夏华锦将实际拥有标的股份对应的提案
权和表决权。《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委托系全权、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委
托。在委托期限内,吴国政不得行使标的股份的提案权、表决权,宁夏华锦可
依其意愿自行提案及表决,无需吴国政再就具体提案、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
书。
4、委托期限
《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表决权委托事项,自《表决权委托协
5
议》生效之日起开始实施,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的以下任一事项发生之
日(孰早)终止:1)吴国政不再持有任何标的股份;2)双方一致书面同意提
前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3)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双方以外的其他客观原因而
不能实施。
双方进一步确认,如果吴国政在委托期限内转让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标的
股份,就转让的部分或全部标的股份,其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事项自转让之日起
自动终止,剩余标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继续有效。
5、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之
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表决权委托协议》。违约方应依《表决权委托协
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及公司因其违约行为
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包括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6、协议生效时间及条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日
(即本次股份转让项下的公司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其
全部分公司)办理完成变更登记,过户至宁夏华锦名下)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吴国政持有金力泰91,925,442股股份,占金力泰总股本的
19.54%,为金力泰的控股股东,吴国政及其配偶骆丽娟为金力泰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宁夏华锦将持有金力泰70,551,000股股份,占金力泰总股本的
15%,同时吴国政拟将其在股份转让后持有的金力泰剩余21,374,442股股份所对
应的表决权全权委托给宁夏华锦行使,因此宁夏华锦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
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中国国防金融研究会。
五、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需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能否通过前述合规性审
核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次权益变动须经中国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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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权益变
动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吴国政与宁夏华锦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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