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03-22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18-025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就朱云川、潘能文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起诉解散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丁拥军作为第三人参
与诉讼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了《民事判决书》((2017)沪0120民初
12348号),判决驳回朱云川、潘能文的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6月
26日、2017年6月30日、2017年9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
告》(公告编号:2017-048)、《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相关情况的说明公告》(公告
编号:2017-050)、《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6)。
因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朱云川、潘能文向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
决书》((2017)沪01民终14206号)。根据该《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
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诉讼二审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上诉人:朱云川、潘能文(均系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
原审第三人:公司、丁拥军
(二)上诉请求和理由
朱云川、潘能文请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
的《民事判决书》((2017)沪0120民初12348号),改判支持朱云川、潘能文的全
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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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14206号),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朱云川、潘能文负
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沪01民终14206号)。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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