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04-12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18-037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1)财政部于2017年4月28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
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要求自2017年5月28日
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会计政策执行的是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对相关业务和报表格式,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
部于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财政部于2017年12月25日修订并发布
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其余未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之后颁布的相
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4、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5、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由董事会审议,无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2017年5月28日起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
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
处理。公司2017年度不涉及相关业务,故该政策对公司2017年度财务报表不产生
影响。
2、公司编制的2017年度报表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需调整公司
2016年度损益表列报,调减营业外支出人民币3,741,991.80元,调增资产处置收
益人民币-3,741,991.80元。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及2017年度财务报告的资产总额、净
利润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能够更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符
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
行的合理变更,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能够更
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