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18-057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 年5月16日14:00在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工路139号公司综合楼底楼培训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潘 恺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80,332,355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8.340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授权代表共 4 人,代表公司股份 141,270,534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30.0358%;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39,061,821 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8.3050%;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 5%) 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41,372,913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96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 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议了以下议 案并形成决议: 1. 审议通过《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26,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8693%;反对 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38,104,819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7,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974%;反对 70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38,104,819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009%。 2. 审议通过《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26,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8693%;反对 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38,104,819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7,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974%;反对 70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38,104,819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009%。 3. 审议通过《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26,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8693%;反对 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38,104,819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7,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974%;反对 70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38,104,819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009%。 4. 审议通过《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26,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8693%;反对 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38,104,819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7,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974%;反对 70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38,104,819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009%。 5. 审议通过《2018 年度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26,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8693%;反对 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38,104,819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7,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974%;反对 70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38,104,819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009%。 6. 审议通过《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226,83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8.8693%;反对 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38,104,819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1.13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267,3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8974%;反对 702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38,104,819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10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陈鹤岚律师、张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 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