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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05-21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18-059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根据《上海阿德勒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
的相关约定,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9 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提出仲裁申请,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丁拥军向公司支付业绩调整补偿款及利息、并赔偿律师费等。
2017 年 6 月 20 日,贸仲委向公司出具《DS20170647 号增资协议争议案仲裁通
知》((2017)中国贸仲京字第 029013 号)。2017 年 9 月 8 日,贸仲委受理被
申请人丁拥军提出的仲裁反请求,包括请求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支付违反《增
资协议》的违约金及支付律师代理费、仲裁费等,并出具《DS20170647 号增资
协议争议案反请求受理通知》((2017)中国贸仲京字第 043614 号)。具体情
况详见公司分别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2017 年 6 月 30 日、2017 年 9 月 13 日披
露的《关于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49)、《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相关情况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17-050)、
《关于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67)。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裁决情况

    2018 年 5 月 15 日,贸仲委于北京作出如下裁决:

    1、裁决丁拥军向公司支付经扣除下述第 2 项款项后欠付公司的 2015 年度、
2016 年度业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 25,637,487.33 元;

    2、确认公司有权将丁拥军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支付的人民币 200 万元用于
抵销丁拥军欠付的业绩调整补偿款;
       3、丁拥军向公司支付暂计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195,551
元;

       4、丁拥军向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 60 万元;

       5、驳回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6、驳回丁拥军的全部仲裁反请求;

       7、本案本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 265,963 元,全部由丁拥军承担。鉴于本请
求仲裁费已由公司向贸仲委全部预缴并相冲抵,故丁拥军还应向公司支付人民币
265,963 元,以补偿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

       本案反请求仲裁费为人民币 129,492 元,全部由丁拥军自行承担。该笔反请
求仲裁费已与丁拥军向贸仲委预缴的款项全额冲抵。

       仲裁员为办理本案而发生的实际费用为人民币 2,089 元,全部由公司承担。
该笔费用与公司预缴的实际费用人民币 15,000 元相冲抵后,余款人民币 12,911
元由贸仲委退回公司。

       对前述裁决第 1、3、4、7 项下的款项,丁拥军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 30
天之内支付完毕,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执行。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对本次仲裁所获现金按照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于实际收取或有确凿
证据证明可收取时,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敬
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8)中国贸仲京裁字第 0560 号)。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