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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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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8)-04-212

    受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金力泰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
见证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2018 年 10 月 1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召
开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 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6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出《上
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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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及联系方式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0 月 31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在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楚
工路 139 号公司综合楼底楼培训室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潘恺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下简称 “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0 月 30 日 15:00 至 2018 年 10
月 31 日 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
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140,984,6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750%。对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由本所律师验证
其股东资格;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方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
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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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关于公司
2018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时,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比例低于 5%(不含)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现场投票结束后,
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3.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4.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合
法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
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     元                             陈鹤岚




                                          武   成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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