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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力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19-014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召开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
司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对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17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
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并要求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
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6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文件(以下简称“财会[2018]15号文件”),对一
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公司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对财务
报表格式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变更。
    2、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及财会
[2018]1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变更日期
    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执行
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修订后的新金融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衔接规定,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
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因此,不重述前期可比数,从2019
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于2019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
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公司将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调整列报金融工
具相关信息,包括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等;在会计核算上,公
司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下的厦门盛芯材料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指
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将北京智科产业投资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智科恒业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
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本次会计政策调整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
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不产生重大影响。
    (二)、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
示,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主要是归并原有项目: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
款”项目;
    (2)“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
款”项目;
    (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持有待售资产”行项目及“持有待售负债”行项目核算内容发生变
化;
    2、利润表主要是分拆项目,并对部分项目的先后顺序进行调整,同时简化
部分项目的表述: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从“管理费用”项目中分拆“研发费用”项
目;
    (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行项目、“营业
外支出”行项目核算内容调整;
    (4)“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
份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主要落实《〈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
指南》对于在权益范围内转移“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
变动”时增设项目的要求:
    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公司本次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只涉及财务报表列报和相关科目调整,除上述项
目变动影响外,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营
业收入、净利润均无实质性影响。

    三、 审批程序

    2019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计政
策变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能够
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
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一致同意公司实
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 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 备查文件

    1、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